深圳食品安全“基本法”亮相 代表建議提高處罰額度
昨日,《深圳經濟特區(qū)食品安全條例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條例(草案)》首次提交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?!稐l例(草案)》從防控食品安全風險、強化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、建立食品安全黑名單、實行累計積分制度和分級分類管理等方面進行了創(chuàng)新性的制度設計,力爭在嚴格執(zhí)行國家標準的基礎上,全面打造食品領域的“深圳標準”。
監(jiān)管食品安全擬實行“累積記分制度”
《條例(草案)》規(guī)定建立食品安全監(jiān)測風險和評估制度,對食源性疾病、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進行監(jiān)測,對監(jiān)測的結果進行風險評估,并采取相應的危害控制措施。
同時,食品安全相關監(jiān)管部門及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,在其官方網站上公開行政處罰決定、抽樣檢驗信息、備案食堂單位名單等。
對有違法行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,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,將實行“累積記分制度”,對食品安全隱患進行評估和累積記分,對存在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隱患的經營場所實施查封。
“轉基因”三字高度不得小于1.8mm
《條例(草案)》還特別對“轉基因標識”進行了規(guī)定。明確轉基因標識應當在顯著位置進行標注,“轉基因”三字的文字高度不得小于1.8mm。
另外,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基本都設定了罰款處罰,并大幅提高了罰款的數額和處罰力度,很多違法情形的罰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,實行定額處罰,情節(jié)嚴重的,按照違法經營額的十倍甚至二十倍予以罰款,并處吊銷食品許可證,如“在禁止生產的產地或者場所生產”經營農產品的,由食品安全監(jiān)管機構責令停產停業(yè),沒收非法所得;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,并處十萬元罰款;違法生產經營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,并處二十萬元罰款。而被吊銷食品許可證承擔責任的責任人員,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、經營和管理工作。
聲音:建議提高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額度
對此,市人大常委會經濟工作委員會建議《條例(草案)》進一步修改,食品監(jiān)管工作不僅要重視大型農批、商超等流通主渠道的食品安全,更要重點關注集貿市場、小型超市、食品攤販、食品小作坊及互聯網食品的管理。另外,食品安全必須嚴格監(jiān)管,重拳整治。處罰過輕會降低違法者的成本,導致監(jiān)管失靈和屢禁不絕。建議提高處罰額度,提高制度的剛性和可操作性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