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商標保衛(wèi)戰(zhàn)塵埃落定 茅臺治理“賴茅”亂象

   日期:2014-03-27     來源:中國經(jīng)濟網(wǎng)    瀏覽:2138    評論:0    
核心提示:?茅臺集團于3月15日發(fā)表的“商標聲明”引起廣泛關注,全國各類媒體紛紛予以報道。塵繞十余年“賴茅”商標注冊紛爭,終于被國家工商部門核準為茅臺集團所有
 茅臺集團于3月15日發(fā)表的“商標聲明”引起廣泛關注,全國各類媒體紛紛予以報道。塵繞十余年“賴茅”商標注冊紛爭,終于被國家工商部門核準為茅臺集團獨家專有而劃上句號。有分析認為,這一結果使國酒知識產(chǎn)權體系得以完善,彰顯了國家行政機關對國酒茅臺歷史的肯定。 
 
曠日持久的 “賴茅”商標保衛(wèi)戰(zhàn) 
   
新中國成立前,貴州茅臺鎮(zhèn)上的“成義”、“榮和”、“恒興”3家私人釀酒燒坊,分別稱為“華茅”、“王茅”和“賴茅”。解放后,人民政府整合3家私營燒坊,成立了地方國營茅臺酒廠,其中,成義燒坊于1951年11月由政府出資購買,榮和燒坊于1952年10月被沒收,恒興燒坊于1953年12月由茅臺酒廠依據(jù)政府文件折價接收。“賴茅”商標作為恒興燒坊的無形資產(chǎn)和工業(yè)產(chǎn)權,與恒興燒坊的其他財產(chǎn)一并劃歸茅臺酒廠。此后,原來3家燒坊的產(chǎn)品“華茅”、“王茅”、“賴茅”統(tǒng)一稱為“貴州茅臺酒”,簡稱“茅酒”。 

     
 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市場上假賴茅 假酒泛濫 
 
    1982年國家《商標法》實施后,茅臺酒廠隨即向國家工商部門商標局提出申請注冊“賴茅”商標,1992年10月獲準“賴茅”商標的注冊。茅臺鎮(zhèn)的恒興酒廠和賴氏酒廠提出異議,1995年9月,國家商標局在《關于對“賴茅”商標的異議裁定》中認定:“縱觀貴州茅臺酒的發(fā)展,其歷史上的‘三茅’的統(tǒng)一,其產(chǎn)權界限已十分明晰”,“賴茅”商標被裁定給貴州茅臺酒廠。此后,恒興酒廠和賴氏酒廠不服裁定,提起異議復審,1996年6月27日,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書認定:據(jù)材料證明,解放后,賴茅商標已折價劃歸被異議人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所有,其產(chǎn)權關系已經(jīng)明晰。上述兩家酒廠復審理由不成立。1998年7月,國家工商部門商標局下發(fā)《關于“茅臺”注冊商標問題的批復》,認定“賴茅”是中國貴州茅臺酒廠的注冊商標,受法律保護,其他企業(yè)使用“賴茅”商標系侵權行為,并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專項整治行動。2003年,深圳市賴永初酒業(yè)經(jīng)銷有限公司(系貴州賴永初酒業(yè)有限公司的子公司)以茅臺酒廠連續(xù)3年不使用為由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提交了撤銷對茅臺“賴茅”商標的申請,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于2005年3月16日作出注銷其“賴茅”商標的決定。當月,茅臺酒廠不服裁定再次向國家工商部門提出“賴茅”商標注冊申請,并于2007年重獲商標權。之后,貴州賴世家酒業(yè)有限責任公司和貴州賴永初酒業(yè)有限公司又先后對該商標提出了異議,2010年3月15日國家工商部門商標局裁定:明確上述兩家公司“所提異議理由不成立”。后這兩家公司又向國家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,2012年7月30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作出的《“賴茅”商標異議復審裁定書》指出:“貴州茅臺酒廠于解放后接管恒興酒廠,將恒興酒廠的全部資產(chǎn)折價劃歸茅臺酒廠。商標局和我委生效的既往裁定認定,‘賴茅’商標作為恒興酒廠的資產(chǎn)組成部分隨全部資產(chǎn)折價劃歸貴州茅臺酒廠,其產(chǎn)權關系明晰。同時,貴州茅臺酒廠自1988年12月始,即在酒商品上提出‘賴茅’商標注冊申請。其間經(jīng)過續(xù)展,至2005年3月‘賴茅’商標被撤銷止,近二十年的時間貴州茅臺酒廠一直被作為‘賴茅’商標申請人及注冊人為公眾所認知。商標局也曾明確批復‘賴茅’商標是貴州茅臺酒廠的注冊商標。即使貴州茅臺酒廠在申請注冊‘賴茅’商標之后并未使用該商標,但是鑒于貴州茅臺酒廠一直享有‘賴茅’商標專用權,其有權禁止他人使用‘賴茅’商標,故賴永初公司及賴世家公司在此期間實際使用‘賴茅’商標的行為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”。貴州賴永初酒業(yè)公司和貴州賴世家酒業(yè)公司異議復審理由不成立,被異議商標予以核準注冊。貴州賴世家酒業(yè)公司不服國家工商部門商標評審委裁定,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行政訴訟。2013年8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裁定,“賴茅”商標權歸茅臺集團所有。2013年9月25日賴世家酒業(yè)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,2014年1月23日北京市高院下發(fā)行政判決書,判決:“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本判決為終審判決。” 
 
    “賴茅”亂象和  茅臺維權決心 
 
    據(jù)行業(yè)管理部門介紹,近20年來,基于利益驅動,茅臺集團的“賴茅”商標一直處于被侵權狀態(tài),市場上先后出現(xiàn)了各種各樣的“賴茅酒”,生產(chǎn)廠家各異,產(chǎn)品五花八門,廣告宣傳千方百計剽竊貴州茅臺傳統(tǒng)歷史文化,對貴州茅臺品牌造成了極大的傷害。經(jīng)1998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下文批復并開展全國專項整治后,假冒侵權態(tài)勢得到遏制。但是自從2005年茅臺“賴茅”商標被惡意申請撤銷后,市場上各種“賴茅酒”又再度泛濫,并有愈演愈烈的趨勢,據(jù)不完全統(tǒng)計,目前“賴茅酒”的生產(chǎn)企業(yè)有百余家,產(chǎn)品多達幾百種。這些“賴茅”酒質量普遍較為低劣,產(chǎn)品虛假廣告宣傳和不正當競爭行為司空見慣,大肆宣傳“百年茅臺前身”、“茅臺鼻祖”、“茅酒之源”、“1915年獲得巴拿馬金獎”等用語誤導消費。2013年中央電視臺進行了“賴茅酒難辨真假”、“冒充知名企業(yè),公然銷售賴茅”、“別讓賴茅酒再泛濫”、“賴茅之爭”等多次關于“賴茅酒”市場混亂的報道。茅臺集團多次向各級行政機關進行投訴,但由于商標權未獲得,凈化市場的收效甚微。 
 
    茅臺集團有關負責人說:茅臺在今年“3.15”發(fā)布《商標聲明》,昭示“賴茅”商標已屬茅臺集團專用,同時也意味著凈化市場的維權行動已經(jīng)啟動。茅臺將依法配合各級行政機關處理市場的“賴茅酒”泛濫現(xiàn)象。“賴茅”作為貴州茅臺酒品牌有機組成部分和民族品牌的特定歷史名稱,這一塵封的歷史品牌將重新散發(fā)耀眼的光芒。
 
 
標簽: 茅臺,賴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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