法治周末記者馬樹娟
新西蘭乳業(yè)巨頭恒天然集團(以下簡稱“恒天然”)近日又陷入了新麻煩。據(jù)外媒報道,恒天然位于新西蘭南島提馬魯附近的一家工廠發(fā)生化學品泄漏。
恒天然中國公關部工作人員在接受法治周末記者采訪時認可了此事,不過也澄清說目前該“工廠已恢復運營,所有產品未受任何影響”。
雖然化學品泄漏的危機得以解除,但是盤亙在恒天然頭上的肉毒桿菌烏龍事件的陰影還未退去。在和6家合作企業(yè)達成和解后,恒天然同受“肉毒桿菌”事件影響最為深重的企業(yè)——法國達能集團(以下簡稱“達能”)的談判陷入了僵局。
恒天然首席執(zhí)行官西奧?史畢根斯(TheoSpierings)說:“就與達能達成協(xié)議一事上,恒天然連月來持之以恒地工作,例如加強保障原料供應安全。但談判并不管用,我們只有兩種方法來了結此事,要么賠償,要么法庭上見。”
業(yè)內人士分析認為,如果雙方談崩,下一步很可能要對簿公堂。
那么達能的索賠是否能如愿達成?假使進入司法程序,因召回對達能品牌形象造成的損失能否獲償?
面對跨國訴訟可能帶來的高昂成本和曠日持久的時間消耗,乳業(yè)資深人士認為,和解或許是對兩家企業(yè)目前最好的解決辦法。
恒天然與達能談判陷僵局
今年對于達能旗下的多美滋而言,是“非常艱難”的一年。
在12月3日在上海召開的發(fā)布會上,多美滋中國新任總經理包博睿將這種“艱難”歸咎于恒天然事件所造成的錯誤警報。
今年8月初,恒天然發(fā)布消息,稱其3個批次的濃縮乳清蛋白粉可能包含有致病菌肉毒桿菌,同時也向包括3個中國客戶在內的共8家客戶發(fā)出了提醒。
盡管尚未有食用這些批次乳清蛋白的產品而致病的報道,在接到警報后,恒天然的合作廠商達能旗下的多美滋等企業(yè)還是對市場上的相關產品進行了召回。
不過,事情在8月底出現(xiàn)了戲劇性的變化。新西蘭初級產業(yè)部調查后發(fā)布聲明,這些批次的乳制品并不含有肉毒桿菌。這場風波由此成為了一個烏龍事件。
盡管肉毒桿菌事件最終被認定為是虛驚一場,但是召回給這些企業(yè)造成的損失已經不可避免。
根據(jù)達能提供的數(shù)據(jù),預估2013年全球銷售額的損失將達到3.5億歐元(折合人民幣28.90億元),利潤損失也達到2.8億歐元(折合人民幣23.12億元)。
肉毒桿菌烏龍事件發(fā)生后,向恒天然討說法、求賠償?shù)墓ぷ饕脖幌嚓P合作企業(yè)提上議程。據(jù)新西蘭當?shù)孛襟w報道,恒天然集團全球首席執(zhí)行官西奧?史畢根斯近日表示,恒天然已經和除達能以外的所有客戶(就賠償事宜)達成了一致。
西部乳業(yè)發(fā)展協(xié)作會秘書長王偉民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,達能之所以同恒天然的談判難有進展,主要在于達能在全球多個市場進行召回,損失很大,而像娃哈哈集團進口的濃縮乳清蛋白粉僅有十余噸,且在恒天然發(fā)布預警通知時,其產品已基本銷售完畢,受影響較小,賠償方案相對容易達成。
公開資料顯示,達能方面向恒天然提出的索賠超過2億歐元(約合人民幣16億元),達能方面稱這個數(shù)字是集團今年8月在8個市場中因召回產品造成的直接成本的估值。而恒天然計劃用1400萬新西蘭元(約合1150萬美元,人民幣7000萬元)處理與召回相關的糾紛,兩者相去甚遠。
早在9月下旬,達能方面就表示向恒天然遞交爭議通知書,目前雙方談判最新進展如何,恒天然公關部工作人員告訴法治周末記者,當前沒有更多信息可以透露;而多美滋中國方面截至法治周末記者發(fā)稿,一直未能給予答復。
專家稱商譽損失難求償
雖然已經與多家企業(yè)達成和解,但在“肉毒桿菌”事件被確認為烏龍后,恒天然發(fā)表聲明,堅決否認對召回負有法律義務。
恒天然首席執(zhí)行官史畢根斯近日接受采訪時再次表示,即使雙方打起官司來,恒天然也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。
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劉銘長期關注食品領域的召回問題,他對法治周末記者表示,僅僅從召回本身來講,只要恒天然在產品存在安全隱患的情況下履行了停止銷售、公布信息、向質檢部門報告等義務,可以說不會對召回負有法律責任。不過劉銘稱,這起事件還不單是食品召回的問題,還涉及到雙方合同履行的問題。
“這不是典型的違約問題,而是合同履行中告知義務履行不當?shù)膯栴}。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、博士生導師葉林對兩者之間的糾紛如是表述。
葉林對法治周末記者分析,告知義務是在合同項下派生出來的義務,在產品質量可能存在問題的情況下告知合作企業(yè),這個義務的履行應該是恰當?shù)?,合作企業(yè)采取召回的措施也是合乎法律的,是值得肯定的。
達能公關部人士曾對媒體表示,達能集團事先僅收到新西蘭政府和恒天然發(fā)來的、警示部分原料可能受肉毒桿菌污染的通知,卻沒收到第三方正式檢測文件。為保險起見,達能采取了預召回并全部銷毀的措施。
對此,葉林表示,如何確定對方是否履行了合同上的告知義務,國際上沒有通行的做法:“合同的有效履行有賴于相互之間的配合,告知是派生于合同項下主要義務的一個從屬義務,這個從屬義務本身的表現(xiàn)方式可能更復雜,包括通知到什么程度叫通知,這個法律上不可能有確定的指向,法律上并沒有要求在產品質量可能出現(xiàn)問題的情況下要提供第三方的檢測文件,只能是結合具體的案件來看這個通知是不是合理的和充分的。”
“事件最后被證明是個烏龍,那么可以認定恒天然是不恰當?shù)夭扇×送ㄖ胧?,由此而產生的損失應當由通知的發(fā)布方承擔。”葉林說。
不過對于損失的承擔,葉林表示,國際上一般在合同法上都規(guī)定,應當以違約方在違約時可預見的損失為限,即在企業(yè)發(fā)出了一個烏龍通知后,在這個時間點上,他所能預見的損失。
葉林認為,這種可預見的損失應當包括因為原材料缺乏(或者市場上缺乏相關替代產品)而停產的損失、召回本身產生的費用,包括租賃倉庫儲存、郵寄運費等費用,還應包括召回產生的直接利潤損失等。